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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5日 |
温家宝总理 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主要任务。。。要认真搞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http://news.china.com.cn/2012lianghui/2012-03/05/content_24804652_5.htm |
2011年11月 |
央视: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http://vod.mlr.gov.cn/spxw/201111/t20111114_1025918.htm 2011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部朱留华司长:全国明确权属、领证的土地已达70%-80%,剩下的土地登记的推进工作,面临很多阻力,主要原因是:1、相关部门工作不主动;2、农民对自身权力的忽视,权利意识淡漠。 |
| 2011年10月 | 内蒙古锡盟宣布:‘全盟817个嘎查村,已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809本,发证率98% ’ |
| 2011年5月 |
2011年5月6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的重要意义。要求到2012年底前,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所有权的村和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2011年5月13日 中央政府网站 新华社 http://www.gov.cn/jrzg/2011-05/13/content_1863611.htm “全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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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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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草原点评: 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上述《通知》,内蒙古1万3千多个嘎查长、村长都应该到各旗县国土局申请“集体土地登记确权”、领取《集体土地所有证》,但是内蒙古 并未“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的重要意义”,大多数农牧区公民并不知道相关法律法规,不知道自己的集体土地财产要依法登记,例如中青院农民之子协会赴乌兰察布盟四子王旗等地的调查结果,反映了一些地方“法治”滞后、公民权利意识淡薄源于相关官员的“行政不作为”。 集体土地登记的关键是申请人要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权威土地权属证明,是1984年内蒙古各旗县的“公社转制成苏木、乡;生产队转制成嘎查、村”时公开颁发的政府文件,例如下面《东乌旗政府1984年第49号文件》划定了各单位四至界线,并要求“必须让本单位群众都知道这个文件规定的边界和地点。” 1989年2月27日,东乌旗政府“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发布了第11号文件,“再次公布东乌旗政府 东政字(1984)第49号文件,明确各单位权属界线”。 各旗县并未公开同期的这个“土地权属来源”文件,致使内蒙古1万多个嘎查、村长土地登记确权滞后,这是有关官员明显的“行政不作为”。
为了纪念“土地日”,推动内蒙古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本网站公开东乌旗1984第49号文件的部分内容(见下面蒙古文和汉文文件),以及已经解密的1:50000图件复印件(某嘎查<村>宗地图之一): |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
东政字(1984)49号 文件
(部分复印件,来自原东乌旗苏木、嘎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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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为汉文翻译,以蒙古文原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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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评 —曾经草原
“法治”是建立一个公正的先进的人类社会的前提。
法治包括三个方面:
1、 建立规定与执行的机制。
2、 法律和信息必须公开-让人们事先了解行为的准则,
公示公民登记的土地财产等权力;便于使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
3、
"法治"意味着由司法机制来
保护公民的权利,并确定一个人是否违反刑法或是否依照民法应对其他个人负法律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
2007年,《物权法》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法》、《土地登记办法》公布实施。
2008年2月7日,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第二次限时进行全国土地调查,主要调查登记土地宗地位置、面积、权属。
内蒙古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应该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掌握GPS, 收集自己集体土地面积、四至界线、宗地图和权属来源证明等,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土地登记、确权,才能保护好自己生存的资源和北方草原生态环境。
内蒙古东乌旗政府1984年(49号)文件,确定了公社改制时的各苏木、嘎查宗地面积和界址,宗地图是1:50000标高图。这个文件是东乌旗土地登记重要的证明文件。但是至今 内蒙古一些旗县政府不公开这份文件,一些官员甚至否认有这个文件,造成内蒙古集体土地登记确权的人为障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腐败和众多土地纠纷和侵权。
我们公布该文件部分复印件(东乌旗原苏木长、嘎查长提供),希望各旗县有关部门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迅速公开1984年各旗县相关文件,公示各单位集体土地权属来源证明,重塑政府公信力和公开、公正形象。
-- 曾经草原网站 2010年
| 参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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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初始登记申请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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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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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008年 |
国务院令第518号
现公布《土地调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2007年 |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e蒙古文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第二次土地调查”)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五、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进度安排 按照国务院要求,从2007年1月起,开始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2007年1月至6月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定,以及试点经验总结、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等。 1、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开展农村土地调查,逐地块查清全国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 2、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查清农村部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确权达到90%以上。 。。。 。。。 |
| 20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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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 |
附件:《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e蒙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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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来源: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8-01/03/content_849402.htm 《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七章 其他登记 第八章 土地权利保护 第七十条 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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